索引号: WE8201000-2018-003 发布机构: 区建管委
生效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文 号: 嘉建管〔2018〕73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嘉建管〔2018〕73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区城市燃气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中国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安全的社会环境,全区将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专项整治,现将《嘉定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7日

嘉定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本区城市燃气安全运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中国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安全的社会环境,全区将围绕“安全、合法、合规使用液化石油气”为工作重点,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专项整治,健全、落实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液化气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液化气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液化气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和违规使用的行为,规范正规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净化本区燃气市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针对用户端,严格把控用气条件。开展居民用户端和工商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液化气安全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用气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二)针对本市正规液化气经营企业,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重点查处企业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重点查处企业对自有产权瓶失察失管、无法溯源;重点查处企业未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三)针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行为,重点整治非法经营的源头,严厉打击由外省市入境的非法经营液化气对象;打击本市境内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倒灌、充装瓶装液化气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布置、协调本辖区内的液化气整治工作,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实现对属地液化气日常排查全覆盖。健全、落实对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报告机制,有效消除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以及工商用户特别是中小餐饮等重点领域液化气安全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对从事液化气违法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予以查处,并指定相关燃气企业对涉事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处置。规范正规液化气企业经营行为,推进燃气行业信息监管平台建设。

公安部门

治安: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处理;对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在对行驶车辆的检查过程中,对涉嫌违法运输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在本市周边道口拦截查处涉嫌从事跨省市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的车辆。 

消防:对液化气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对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派出所对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抽查。对违反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当事人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信息进行跟踪,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质量技监部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充装、检验液化气气瓶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案液化气气瓶的充装、检验单位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核发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整治非法经营液化气违法行为的相关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做好用户摸排登记和宣传工作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用户梳理和信息整理,梳理销售台账,落实销售实名制,及时维护用户信息。区内无供应站但在本区有燃气用户的液化气企业要将燃气用户信息、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等相关信息报区燃气管理事务中心。

2、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动属地社区、居委、村等基层力量,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的液化气用户进行信息登记,汇总后于2018年9月17日前上报区燃气管理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使用非本市正规液化气企业提供的钢瓶,应及时上报属地公安予以收缴。

3、区燃管中心要加强对街镇燃气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升街镇燃气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于2018年9月30日完成对所有街镇的燃气业务知识培训。

4、各镇街道要积极开展安全使用液化气宣传工作,通过集中宣传、张贴海报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非法液化气的危害、识别方法和典型案例,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5、按照区安委办24号文,各镇街道在排摸过程中,对前期已发现存在严重隐患的燃气用户要进行督促整改。

6、各街镇应于2018年9月17日前完成辖区内液化气用户的摸排登记和安全用气的宣传指导工作

(二)做好液化气工商用户专项检查

1、各镇街道牵头对属地公安、市场、安监对辖区内液化气工商用户进行联合检查,对联合检查情况,各镇街道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定期上报区建管委燃管中心(每周五报)。

2、区建管委燃管中心将分三组,参加各镇街道对主要餐饮集中场所的联合检查。

3、各液化气企业要分别派员参加各镇街道的联合检查,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餐饮场所,要立即停止供气,同时要积极指导、帮助用户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通气。原有液化气企业停供后,在液化气用户未完成整改之前,其他液化气企业不得接替供气,如发现擅自供气行为,区建管委将予以顶格处理。

4、各镇街道联合检查工作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并将汇总数据上报区建管委燃管中心。

5、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应于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液化气工商用户的停止供气情况,整改情况、恢复供气情况数据汇总后上报区燃管中心。

(三)建立燃气安全属地化管理机制

各街镇要利用本次专项整治契机,规范用户安全用气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燃气管理工作机制。要配合区燃气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把属地液化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现行网格化管理体系中,重点强化对非法经营液化气的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使用、运输、经营液化气的,除依据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应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进行处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取缔。

(四)加强对燃气企业经营全过程的监管

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及时更新上报配送车辆、配送人员等备案信息至燃气管理部门。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站点和路面的突击检查,一旦发现备案信息不符的,以无证经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执法部门。

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液化气企业站点经营的监管:一查用户,检查液化气经营企业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二查合同,督促企业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三查违规供气,重点查处液化气经营企业向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等行为;四查信息溯源,重点对气瓶充装和销售不能进行溯源的情况进行查处。

区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液化气气瓶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及安全监察进行管理;会同区交通管理部门对液化气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会同区消防部门对液化气企业站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开展抽查,对液化气生产、储存、经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区燃气管理部门应会同职能部门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明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实施责任跟踪;对违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依法处理。

(五)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等行为

一是排查窝点。区公安治安部门要在排查辖区非法液化石油气情况的基础上,注重顺藤摸瓜,从运输非法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入手,排摸、发现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窝点及流动销售点,及时开展打击查处。对源头在外省市的,要依托沪苏浙皖区域警务协作机制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工作。

二是道口拦截。区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道口检查的屏障滤网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提高对运输液化石油气车辆的检查频次,及时发现涉嫌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厢式货车、中小型面包车等可疑车辆。尤其在每天20时至次日5时,非法运输行为高发时段,要组织力量在辖区内进出入本区的等级道口、以及可疑货运车辆频繁通行道路,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设卡临检行动;要织密等外(无名)道口安检查控网,要根据勤务等级要求,足额配置安检查控力量,对途经道口的可能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逢疑必查,对悬挂湘、鲁、豫、苏、浙等地号牌厢式货车、面包车加强安全检查,对使用人力三轮车、助动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运输液化气钢瓶的人员,一律拦截盘查。

三是街面盘查。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街面盘查力度,对使用人力三轮车、助动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运输液化气钢瓶的人员,一律拦截盘查,涉嫌非法运输行为的,移交属地派出所开展审查,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统一移交区燃气管理部门。对拦截发现的专业配送车辆,证照不全、标识不全或无法排除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嫌疑的,应予以暂扣,并通知区燃气、交通等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

四是打击整治。各单位对于开展查办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案件,要开展专案经营、及时固定证据,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政策,依法从重、从严、从速打击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非法液化石油气销售网络、摧毁利益链。法制部门要梳理涉及经营、运输、储存液化石油气的法律法规,为相关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对案件办理中碰到的疑难问题提供指导解释。

五是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区燃气管理部门查办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液化气行政案件,涉嫌构成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等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区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机关查办的非法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案件,对涉案人员一律依法依规一律予以“顶格处罚”,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统一移交区燃气管理部门,涉案机动车辆统一移交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燃气管理部门要做好涉案钢瓶的转运存储,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做好涉案车辆接收处置工作,并视情对钢瓶、车辆所属运输单位进行处罚。

(六)加快推动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

区内液化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既有工作安排,对照时间节点严格执行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持续推进液化气规范统一配送,为用户提供送瓶、接装、安检一站式服务,并逐步取消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零售功能。

区燃气管理部门重点督促企业实名制销售及配送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工作总结

各镇街道在2018年11月15日前将辖区瓶装液化气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区建管委,区建管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瓶装液化气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市专项督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