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8301000-2023-022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委 |
生效日期: | 2023年07月03日 | 文 号: | 嘉交〔2023〕2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嘉交〔2023〕22号关于印发《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审计机关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嘉定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若干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立足“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定位,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结合区交通委工作实际,制定区交通委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交通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派出审计小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小组由聘请的第三方专业审计人员组成。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应加强对委托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配合本区、上级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单位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对相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四)提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三章 内部审计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重点项目专项审计。
第九条 委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一) 主要内容:检查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二)主要程序: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审计终结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委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区管领导干部(人员)按照《嘉定区区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实行。
(一)主要内容:紧扣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资金分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集体讨论情况;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主要程序: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干部本人;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小组真实、完整的提供下列资料: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总结,内部管理制度及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资产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审计终结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专项审计是审计小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事项进行的审计。专项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结一个月内提出,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干部本人意见。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干部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其中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送达干部本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逐项抓好落实。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相关整改资料)。
第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