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D8301000-2020-002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委 |
生效日期: | 2020年01月15日 | 文 号: | 嘉交〔2020〕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嘉交〔2020〕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委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结合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上海市总工会下发的相关文件,修订了《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各直属单位可参照制定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2020年1月15日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3〕51号)、上海市总工会印发的《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总财〔2018〕96号)、《关于加强服务职工经费保障的意见》(沪工总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现就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原则
严格落实全总、市总和区总工会有关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各类奖励、补助和慰问发放标准
1、凡参加委系统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或团队的2/3,个人项目单项最高不超过800元(等值奖品,下同),团体项目单项最高不超过500元(附件一);不设置奖项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0元标准,以实物形式,为参加人员发放纪念品或参与奖。凡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最多取前3名),工会可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附件一)。双休日、节假日参加委系统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的,工会可以统一安排用餐,用餐标准不超过每餐50元/人次,全天活动的不超过100元/人天。
2、工会会员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患病住院(3天以上)或身故的,由工会牵头前往探望慰问,原则上一年探望同一位在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不宜超过2次(附件二)。会员去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另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实物一并慰问。
3、工会会员生育,由工会或妇工委前往探望慰问,慰问标准为头胎不超过800元,二胎不超过1000元;男女会员都可慰问。
4、工会会员及其直系家属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工会提出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1000~1500元/人(户)次。
5、工会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慰问标准不超过300/人次,形式为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或指定蛋糕店的提货券。
6、元旦、春节等传统节假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慰问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度工会留存经费的50%。
7、适当组织工会会员观看电影和1-2次本市内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因工作时间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以发放等值电影观摩券。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当日来回,工会统一安排用餐的,用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次或100元/人天。全年组织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次数,应以工会本年度实际收支情况而定。春游地点,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且做到当日来回,费用标准不得超过每人每天200元。
8、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结合实际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为到龄退休职工举办欢送仪式,赠送纪念品一份,价值不超过1000元。
9、“六一”儿童节,可组织职工及其子女开展亲子活动,但不得发放现金、礼物。
10、“三八”妇女节,可组织在职女职工活动,事前须做好活动方案,活动中不得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发放津贴和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发放实物。
11、以上各类奖励、补助、慰问和实物的发放均应签收到位。
12、人事代理人员根据标准缴纳工会会费后,可享受上述同等待遇。
三、上级工会相关文件中未明确事项,按我委规定暂行,待上级工会明确后再予调整。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嘉定区交通委工会文体活动配套奖励标准
名次 活动类型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委系统和区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团体奖励 | 500元人均 | 300元人均 | 200元人均 |
参加市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团体奖励 | 500元人均 | 300元人均 | 200元人均 |
委系统和区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个人奖励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参加市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个人奖励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附件二
嘉定区交通委工会慰问探望标准
对象 | 类别 | 慰问标准(元) | 参加慰问领导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在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 住院(3天及以上) | 1000 2000(大病) | 党政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 | 工会、 所属单位、 办公室(党群工作科) | 同一病情多次住院,原则上一年内探望不超过2次。 |
去世 | 3000(会员) 1000(直系亲属) | 党政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 | 工会、 所属单位、 办公室(党群工作科) | ||
困难 补助 | 1000-1500 | 党政主要领导或副职领导 | 工会、 所属单位、 办公室(党群工作科) | 由工会提出并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
注:1、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沪府办发〔2016〕58号)第四条规定: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已在单位“福利费”中享受探望慰问等的,工会慰问不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