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E8202000-2018-001 | 发布机构: | 区建管委 |
生效日期: | 2018年12月12日 | 文 号: | 嘉建管〔2018〕10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部门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交通委员会
嘉建管〔2018〕103号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嘉定区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风貌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嘉定区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风貌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2日
嘉定区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风貌
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本区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风貌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住房条件,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市政府令第71号、(2010)市政府令第52号修正)、《嘉定区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嘉定区保留保护村民住房更新实际,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 (风貌控制)
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应当使用区建管委推荐的符合嘉定农村风貌特色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住房建设。
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对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建筑设计方案的风貌特色实施具体审核管理。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
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村民住房更新的施工图设计,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且必须符合风貌特色要求。
第四条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受区建管委委托,负责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并对村民建房安全质量进行现场指导和检查。
(一)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成立或明确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负责村民住房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对于村民住房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工程监理公司或工程咨询机构)。
(二)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
(三)村民住房施工承包单位须持有有效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工程。
(四)竣工验收:镇村民住房管理机构或第三方单位在收到住房申请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住房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建立一房一档案。
第五条 (考核要求)
(一)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成立的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管理机构应有日常的安全检查台账、质量检查台账。检查的台账包括:
① 用电检查记录;
② 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检查记录;
③ 模板支撑系统检查记录;
④ 主要原材料检查记录;
⑤ 隐蔽工程验收检查记录;
⑥ 竣工验收资料。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 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应对村民住房工地提供一级分配电箱,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箱五线制,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级用电、二级保护;
② 工地应采用钢管脚手架,并按规范搭设;
③ 要求施工单位提应供模板支撑方案,并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检查;
④ 现场垂直运输工具严禁使用扒杆。
(四)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① 施工单位是否按图施工;
② 主要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
③ 主要构件的隐蔽验收检查;
区建管委负责保留保护村村民住房更新风貌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