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210522上海向阳苗圃擅自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No: 1210522
案件名称:上海向阳苗圃擅自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向阳苗圃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4582130373B
法定代表人姓名:霍祝甫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4月23日10时20分,嘉定区路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上海盈路工程公司巡查时发现,上海向阳苗圃在新建一路4k+050处擅自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设置管井。经现场实地勘验检查,损坏公路情况为深度1米,宽度1.5米,长度8米,破坏机非隔离绿化带合计约1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17年5月12日上午接受了公路路政大队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过调查,证实当事人在新建一路擅自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其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回复原状,并罚款叁仟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公路管理所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