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地海事罚字【2017】100014号刘永美所属苏盐货85163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嘉地海事罚字【2017】100014号
案件名称:刘永美所属苏盐货85163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朱海龙
主要违法事实:配员不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17年7月11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上海市嘉定区地方海事处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