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嘉地海事罚字【2017】100001巫后银所属船舶皖鸿运859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嘉地海事罚字【2017】100001 |
案件名称: | 巫后银所属船舶皖鸿运859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巫后银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巫后银 |
主要违法事实: | 配员不足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嘉定区地方海事处 2017年1月17日 |